【案情】1998年5月19日,**公司将其合法购进的“奔驰”牌汽车一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除承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外,还承保了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等附加险,保险期限一年。1999年2月25日,该车被盗。此后不久,某私营企业主陈*东买到此车。同年11月20日,陈*东将该车开到外地某宾馆停放时,被省工商局公平交易监督局(以下简称监督局)查获。因陈*东提供不出购买此进口汽车的合法手续,监督局于2000年3月12日作出对该车没收处理的处罚决定。1999年12月3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赔偿被保险人**公司79万元,**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由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追偿权利。**公司汽车被盗一案由于没有查到偷窃者而未能最后侦破。2000年6月,保险公司得知被盗的车辆被监督局没收的消息之后,就持有关的凭证证明,要求监督局返还该车。遭到拒绝后,保险公司于2000年9月1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按保险条款对**公司投保的“奔驰”轿车赔偿以后,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及代位追偿权,这种权利并不因该车被盗或非法转让而改变。监督局在知道该车的合法所有者为保险公司以后,拒绝保险公司提出的返还要求,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的责任。监督局则认为:该局的处罚决定是针对无合法手续的进口小汽车车主陈*东作出的。陈*东既没有申请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说明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完全没有错,是依法行政。本案的“奔驰”车不属于有关退赃规定的范畴。原告的损失应由盗车者或买车者赔偿,而不是监督局。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监督局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对陈*东购买的无合法手续的进口“奔驰”小轿车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并没有过错,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问题,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汽车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起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否就是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了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所致时,被保险人就有权向他提出赔偿请求。这时就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损害赔偿关系,同时也产生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赔偿关系。被保险人既是侵权损害关系的当事人,又是保险赔偿关系的当事人。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得双重利益,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款后,就必须将向第三人求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这样,被保险人的债权因保险补偿得以实现,但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因此消灭,而是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因替代原债权人(被保险人)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的内容和客体未发生任何变更(即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未变)。在这个新的法律关系中,保险人是债权人,债务人仍然是第三人,只有当第三人向保险人履行应尽义务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才得以实现。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的转移,而不是物权的转移。本案中,保险公司理赔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了对致害方即偷盗者行使损害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债权的转移不是所有权的转移,保险公司并不就是取得保险标的汽车的所有权。即使被盗小汽车发生灭失,保险公司对偷盗者追偿的权利依然存在。现在监督局依合法程序将小汽车没收并没有过错,保险公司自认为是小汽车的所有权人,向监督局提起请求返还的侵权之诉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
代位求偿权不等于保险标的所有权吗
114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
327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
261人看过
-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445人看过
-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481人看过
-
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269人看过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更多>
-
保险代位求偿权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8保险代位求偿权: (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
-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23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5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5保险代为求偿权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为取得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 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经审查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的,同样应优先适用,保险人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301、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而究其属性,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请求权,这种债权的请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2、故从本质而言,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属于债的转让的情形。除了基于法定、无须通知债务人和保险法的一些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如第47条)外,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应当适用于保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