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具有债权人的代位性、偿债性和依附性特征。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种特别权利,不能脱离债权而存在。它具有实体权利和债权人自己的权利特征。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附属权利,随着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
代位求偿权法律特征:第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附属权利;第二,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代位性,即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第三,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偿债性,即债权人代位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法律特征
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 代位权人必须是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因此代位权人必须是债权人。
2. 债务人必须存在:代位求偿权只能在债务人存在的情况下行使,如果债务人已经不存在,代位权也就不存在了。
3. 代位权必须合法: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会被视为无效。
4. 代位权人享有权利:代位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包括追讨债务人的债务等。
5. 债务人不得反对:债务人不得反对代位权人的行为,也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抗辩。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代位求偿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将其对债务人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其法律特征包括:代位权人必须是债权人,债务人必须存在,代位权必须合法,代位权人享有权利,债务人不得反对。代位求偿权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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