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的条件一、出版物的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4、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出版物批发单位的设立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筹备和固定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5、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除上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需提交的材料1、市工商局办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申请书(须载明理由、宗旨、经营范围、单位名称、地址、资金来源及数额、经营场所面积、经济性质、经营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3、《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并在“申请设立出版物经营单位的请示”中加具主管部门(镇区宣传办)的审核意见;4、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申办出版物批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章程;
(2)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3)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4)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审批程序1、向市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由属地镇区宣传办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新闻出版局;2、市新闻出版局派员勘查经营场所,并就有关事项进行核验;3、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同意,经营者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发给《广东省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4、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审批时限1、自收到设立申请书及其他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筹建或驳回的决定,同意筹建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市新闻出版局自企业筹建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勘查经营场所,并于勘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法律法规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咨询电话:2389902(印刷发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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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一、申请条件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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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散发、附送、出租、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青海在线咨询 2022-01-25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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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有哪些处罚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7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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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销售非法出版物该如何出版?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27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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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的如何处罚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8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