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反诉物业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要求物管整改后再交纳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事实和理由: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达不到我与它所签的协议所说的服务管理质量,我提出建议和意见,未被采纳,我要求物管整改后再交纳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但物管公司对我的建议和意见置若罔闻,并将我告上法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二、什么是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三、反诉的基本程序
反诉作为一种诉,在程序上与本诉的提起是相同的。提起反诉同样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提起反诉,须在本诉受理以后,本诉辩论终结之前。反诉也同样要预交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相同的应不再就反诉收取案件受理费。
法院在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当对反诉要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反诉要件的,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尽管反诉要求满足起诉的条件,但为了简化程序,并不要求反诉必须像起诉那样提交书面诉状,可以在开庭审理(言词辩论)中以口头方式提出,法庭将反诉的请求记录在案。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看,司法解释希望反诉尽可能在开庭审理前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中提出,其理由大概想保障对方证据答辩的权利。但这样一来,就限制了被告在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的权利。
法院受理反诉,意味着将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审理。但应当注意的是,合并审理与合并辩论不是一个概念,合并审理并不等于两诉的辩论合并,合并审理应当是指同一个法院的审判组织同时按照同一种程序审理本诉和反诉。原则上,反诉的辩论应当与本诉的辩论合并,如果合并将使诉讼过于复杂从而导致诉讼迟延的,法院也可以分别辩论。辩论的合并实际上就是开庭审理的合并,即反诉和本诉在同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后,如何进行裁判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技术性问题。由于本诉和反诉毕竟是两个独立的诉,因此法院应当分别对本诉和反诉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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