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3 18:37:04 49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2)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3)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4)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5)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b)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6)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上述5个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b)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c)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二、办理材料

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和平分厅”(http://wsbs.hep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网上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时限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需提交纸质材料方能正式受理的受理流程: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校验,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时限内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网上申报。预受理后,申请人通过自行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纸质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4.申请人根据短息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结果,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时限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

4.送达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批准文书(许*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和平县九子岗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和平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子生产许*证,按**种子生产许*证的规定生产;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子经营许*证,按**种子经营许*证的规定经营。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申请**种子生产许*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种子生产许*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种子生产许*证: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

(五)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种子经营许*证: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二)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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