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一)消费者(二)经营者(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二、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听证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第十二条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第十三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第十四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第三章听证程序第十五条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第十六条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第十七条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第十八条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第十九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第二十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一)听证会通知。(二)定价听证方案。(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四)听证会议程。(五)听证会纪律。参与听证会的人员主要由政府决定,通常由政府工作人员、各界社会人士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所组成。根据相关规定,听证会的参与人员主要通过相关组织选举而形成。除此之外,听证会的参与人员还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责任,尊重听证会的规定要求。
举行听证会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以上三种处罚较重,可能给相对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慎重起见,在作出处罚之前,给相对人一次申辩和质证的机会。至于行政拘留,虽然比不上处罚更重,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了暂缓拘留的救济程序,《行政处罚法》就不再作出听证的规定。
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有以下4种情况,对于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可以维持原判。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供具体证据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行政复议。
《听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举行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涉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局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的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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