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09:54:26 401 人看过

一、南宁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条件是什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五)其他禁止性要求: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二、南宁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材料

律师执业登记表;

蓝底2寸正装照片;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

身份证;

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的交接手续的同意转所的证明;

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的聘用合同书(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还需提交总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交还原所律师执业证;

原军队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档案、财务已结清的证明;

原军队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及同意转所的证明;

退伍转业证明。

三、南宁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25号司法局。

四、南宁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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