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判追加刑期怎么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4 0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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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漏犯之罪,应遵循先并后减的原则。
2、而对于新犯之罪,则应采取先减后并的策略。
3、若涉及既有漏犯之罪又有新犯之罪者,应首先依据先并后减的原则,计算出尚未执行完毕的前罪刑期;之后,再将此刑期与新罪的刑期进行合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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