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方面,无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没有给出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的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宴请、工作餐费用;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费用;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游览景点、交通等费用;
4。业务关系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差旅费。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应严格区别于会议费,不应计入会议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足够的能够证明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或者材料。会议费用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收费标准、支付凭证等,税务机关在业务招待费支出中发现有虚假现象的,或者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实的,有权要求补办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凭证或资料证明其真实性。逾期不能提供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拒绝扣除纳税人申报的业务招待费,无进一步检查权。根据税法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在税前扣除,先支付发生额的60%,最高销售收入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这里采用“两端卡”的方法。我们为什么要这样设计?
笔者认为,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和个人消费,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60%的比例拨付,因此我们人为地设计了一个统一的比例来剔除个人消费在业务招待支出中的比例;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最高限额,防止部分企业多用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作为业务招待费,以不增加业务招待费40%。那么,企业如何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尽可能减少税收调整呢?
假设2008年销售(业务)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y×60%≤x×5‰,只有y×60%=x×5‰,即y=x×8.3‰,才能扣除业务招待费企业只有在销售(营业)收入8.3‰的临界点降低,才能充分利用上述政策。有了这些数据,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预算时,可以先估算当期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的比例粗略计算出相应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一般来说,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计量的。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经营)收入x=1亿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则财务预算年度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经营)收入也可以类似。
如果企业实际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计划业务招待费为83万元,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可扣除业务招待费的60%,纳税调整增加1-60=40万元。但另一方面,销售(经营)收入的5‰只有50万元,需要进一步调整税收,增加10万元。根据两限中取低的原则,取低值作为直接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共计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12.5万元。
如果企业实际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83万元,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可以全额扣除60%的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增加40-24000元=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无需调整税收。只需计算缴纳4万元企业所得税,即44万元实际消费40万元。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当企业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额纳税,超出部分每支付1000元,税收流出250元,1000元消费折合1250元;当企业实际业务招待费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限额的60%可以充分利用,只需缴纳总额的40%,相当于消费1000元,只需缴纳1100元。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相互替代。虽然税法没有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更多的解释,但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招待顾客的饮食、住宿费用,以及香烟、茶叶、礼品等费用,正常的娱乐活动和安排客户出行。一般来说,购买的礼品应视为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制作或者委托加工的礼品,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用。相反,企业因产品展销会、展览会发生的食宿费用,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这为纳税人规划业务招待费提供了一个“活动”空间。鉴于上述政策和规划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支出项目的性质,合理运用权利实施税收筹划。例如,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计算经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以防止税务机关在年终申报或检查时,对类似项目发生不必要的争议。要及时将公司“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金额与销售(营业)净收入(总额)进行比较。如果发现其中一项费用“超支”,要及时调整“类似”项目。如一家年销售净收入预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5万元,“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为150万元。截至10月底,已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60%为6万元),业务宣传费30万元,业务招待费已超过扣除限额,仍有较大额度空间。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在剩余的几个月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商品作为礼品赠送给顾客,并将商务洽谈会和展览的食宿费用计入“商务宣传费”账户。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税收筹划的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合法性是区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根本标志。税收筹划的前提是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法律依据的税收筹划将以失败告终。
笔者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这样一个例子:某公司的经理总是担心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指标不足,于是想出了一个“好主意”,即通过偏远的关联企业兑换当地的招待券,然后把他们的差旅费记在帐上,以便“避税”。应该说,这种方案不叫税务筹划,而是税务欺诈。法律明确禁止税务欺诈。税务机关一旦查明事实,纳税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处罚。经理的欺骗行为绝对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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