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员会诉讼主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0:42:23 145 人看过

一、物业纠纷的诉讼主体可以是业主委员会吗?

物业纠纷的诉讼主体可以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具体情况有:

1.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拒绝退出;

3.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他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一)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直接签订物业管理合;

(二)物业使用人接受物业服务,已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的;

(三)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四)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的。

当业主或业委会以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发生纠纷时,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可将物业管理公司列为被告,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将建设单位作为被告,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分析:第一,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意思。《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可见,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依据是业主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不能在脱离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之外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其次,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名义。第34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此可知,在业主大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才能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全体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

第三,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的相关收益都是由业主所有的,业主委员会并没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这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财产是作为民事主体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四,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责任的独立性。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代表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应由全体业主承担。

三、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当事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或者应诉,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行为属于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虽然有些法院规定了业主可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委员会就有诉讼主体资格,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事实上,法院允许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时,往往都规定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以原告名义提起诉讼时,应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法院的裁判约束全体业主。这里本质上应是业主委员会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当业主人数较多时,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代表行为应为《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性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5日 15: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终止相关文章
  •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有限制
    业主委员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上法庭代表广大业主维权的问题,在司法界一直认识不一。随着房产纠纷的日益增多,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关注。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以免受到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非法侵害。如果不赋予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的资格,当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就没有一个有效的有力的机构来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但业主委员会也有其天生的缺陷,其仅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且也不具备其他组织的特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他组织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由于目前业主委员会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及工商部门的审批,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其不具备成为其他组织的条件,因此认定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太符合我国法律。笔者认为,在当前立法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只要业主合法有效地授权,业主委员会就可以代表业主维权。这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初衷是一致的,但对其
    2023-04-22
    126人看过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业主委员会类似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团体等,属于其他组织的类型,因此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的特殊组织,具体的法律行为表现形式,是小区全体业主对小区公共事项进行表决,并交业主委员会执行。所以业主大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执行。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程序(一)提出申请(二)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三)确定筹备组成员(四)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五)第一次筹备组会议(六)筹备组的工作(七)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及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的修改意见。(八)验核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九)印制选票和表决票,制作投票箱。(十)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十一)业主大会的召开(十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十三
    2023-07-31
    62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有处理物业纠纷的主体资格吗
    业主委员会有处理物业纠纷的主体资格。《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一、对物业管理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
    2023-03-22
    438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资格成为诉讼的主体
    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业主委员会类似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团体等,属于其他组织的类型,因此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的特殊组织,具体的法律行为表现形式,是小区全体业主对小区公共事项进行表决,并交业主委员会执行。所以业主大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执行。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小区停车位收费合法吗1、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2、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3、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
    2023-03-12
    305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起诉拖欠物业费
    业主如果一年以上的时间,不交物业费,物业就可以起诉了。物业应该及时向业主催缴物业费,如果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那么就可以去法院起诉。关于催缴物业费。按时缴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不交物业费物业有权不让用电梯吗不交物业费物业无权不让用电梯。物业公司以不交物业费为由关停电梯,限制业主乘坐电梯,甚至连已交费业主也不能使用电梯,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协调,也可以向房产局物业管理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消协维权。物业费的问题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手段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3-07-10
    293人看过
  • 管理质量不达要求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
    福州一商厦业主委员会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未达到约定要求为由,单方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撤出商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50万元违约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诉讼请求。2004年11月,福州一商厦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2004年12月至2009年12月;物业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管理目标,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5年9月,福州市鼓楼区公安消防大队向该物业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商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坏无法正常使用,部分疏散通道被占用,消防应急设施配备不齐,物业公司须在2005年11月前改正。后经消防部门复查,商厦消防设施仍不合格。2006年1月,商厦业主委员会就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向各
    2023-06-10
    313人看过
  • 物管民事行为更法制化业委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法律界对业委会能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争议很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驳回业委会诉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共同利益受到侵害、妨害的,或实施了妨害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和管理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法庭诉讼。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业主共同生活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此前,法律界对业委会能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争议很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驳回业委会诉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共同
    2023-06-10
    414人看过
  •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优化业主委员会申请
    如果一个小区出现多拨业主申请成立业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通过由其指定筹备组组长,协调各方组成一个业委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昨天,《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办法》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提出一系列措施,引发多方关注。新出台的《办法》中,优化了业主大会筹备程序,简化备案条件。不必征得大部分业主同意,入住人数或面积达5%以上,业主即可向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只要5%以上业主签字,就可以申请启动首次业主大会。在制定《办法》时,对这个比例进行了考虑,起初设想只要1人发起就可以,但这样有可能浪费行政资源,5%更合适。这个数量的业主容易召集。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于良说。这个政策无疑降低了业委会成立的门槛,但会不会引发一个小区内多人牵头成立业委会的局面?业主大会成立时的双启动机制在这个《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也经过反
    2023-06-05
    274人看过
  • 物业管理公约与业主管理委员规则示例
    以下所列的示范文本,为深圳市住宅局1996年11月所制订的业主公约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规则。其具有较完善的内容、较强的操作性。现将其介绍如下,供广大读者参考。(一)业主公约示例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
    2023-06-24
    121人看过
  •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规定,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可在先期开发的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以先期开发区域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以下规定配置:(一)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的0.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擅自更改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若是擅自更改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则可以请求小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
    2023-06-10
    208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委托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样本(2023最新版)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为加强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一、甲方将位于区路的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二、管理事项包括:1.房屋的使用·专业经营下水道疏通工具·蓝昕保洁提供全方位保洁·直击首届物业联盟研讨会·想在这里刊登广告吗?、维修、养护;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和管理;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4.公共生活秩序;5.文娱活动场所;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7.车辆行驶及停泊;8.物业档案管理;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
    2023-05-04
    88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无奈物管多收380余万
    物业管理移交之际,业主委员会发现原物业管理公司多收取业主380余万元冤枉钱。为争回权益,业主委员会怒而起诉投资商、开发商及原物管公司。不久前,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超越了其职责范围,同时未获得大部分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无权提起诉讼请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多收业主380万元根据樟木头新×中心首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记者了解到东莞市樟木头镇新×中心是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及东莞市樟木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共同开发建设的商住楼。在1996年8月至2004年10月15日期间,一直由上述两公司承担该楼宇的物业管理,并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2004年10月13日,两公司将物业管理权移交给广州莱×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投资公司及开发总公司移交的资料及莱×士公司目前管理的支出情况,业主委员会发现投资公司及开发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
    2023-06-10
    433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业主授权是否必要?
    需要授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属于非法人组织,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如果业主大会没有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诉讼权利,则业主委员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业主委员会真能代表业主吗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作出了许多特殊的规定:在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必须代为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为未来的业主管理房地产。可是,如果不是单位购房,要想把来自五湖四海的业主组织起来,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问题。在许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空前热心,他们通过上上下下、左左右右的活动,拼凑出业主委员会,然后与业主委员会串通一气,损害业主的利益。可怜的业主们,花费毕生的积蓄购买的商品房,却几乎被物业管理公司所掌握。好容易打听到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可是由于不了解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背景,所以不知道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到底代表谁的利益。在
    2023-07-04
    173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资金来源及管理
    本文介绍了物业管理的经费来源和公告方式。物业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业主共同承担和物业公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经费的出入情况应该按期在物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至于经费的筹备、处置和运用的具体方式,应由业主大会决定。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一部分由业主共同承担,另一部分则来源于物业公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并且工作经费的出入情况,应该按期在物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当然,至于工作经费的筹备、处置和运用的具体方式,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有部分经营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4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提供必要的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约定从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约定从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2023-12-24
    119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消除继续合同的未来效力。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点: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 更多>

    #合同终止
    相关咨询
    • 成立业主委员会主要在物业管理哪里有体现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31
      1、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比如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无法保障小区的安全,门卫形同虚设,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不满意),业主采取的方式大多是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而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无心服务,服务质量每况愈下,形成恶性循环。结果损害的还是业主自己的利益。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广大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
    • 业主委员会自治物业怎样管理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5-19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费业主委员会委员会成立前期物业管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9
      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 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人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
    •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委员,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委员如何组成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7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由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人至11人单数组成。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5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有关系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1-03-20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 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