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什么样的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4 03:26:38 270 人看过

一、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什么样的类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赔偿决定书包括什么样的内容

行政赔偿决定书内容包括:(1)赔偿申请人的主要请求和理由。(2)赔偿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赔偿方式及计算标准。如果赔偿申请人提出请求明显不合理,赔偿机关可以否定其不合理的部分并说明理由;如果赔偿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合理,赔偿机关应当认定并采纳。(3)赔偿结论。赔偿方式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数额也应具体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

三、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辅助职权包括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辅助职权包括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的请求协助权;

对监督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权;

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的处置权。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内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的监视和督察。

《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第二条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国务院任命的人员和经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县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下。

独立行使职权,服从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政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n(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n(三)申请的年、月、日。\n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n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n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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