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07:30:16 424 人看过

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其他。

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

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违约金也作了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第17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14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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