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违法的转包工程应当采取何种处置措施
对于违法的转包工程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工程分包与转包有什么区别呢
1.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分包则发生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
2.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分包仅指主体工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发包合同中一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有约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属合法行为。
4.对应的义务不同。转包合同中,总承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而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成立项目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分承包人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三、工程转包如何纳税
工程转包不需要纳税,我国禁止工程转包。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n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面对网络诈骗应采取何种法律处置措施
76人看过
-
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处理工伤事故
250人看过
-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采取何种措施?
466人看过
-
党员违反刑法,党组织应采取何种措施?
196人看过
-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干部,应该采取何种措施?
321人看过
-
当初次吸毒被抓到时应采取何种处理措施
166人看过
-
工程索赔应该如何采取措施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30应以合同为依据管理工程索赔,做到有理有据;分清责任、严格审核费用、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注意进行时效检查,调解、仲裁、诉讼不得违背时限方面的要求;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行使裁决或判决。
-
发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8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无论是发包人欠款,还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款,他们都有各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工程延期、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携款潜逃、发包人拒不结算、拒不验收等等,但这些都不是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根本理由。在欠款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款人一般都会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
-
当别人已经逃跑时,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四川在线咨询 2025-01-0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若借款到期后仍未归还,出借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法院在通知被告人方面,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进行。若被告人逾期未按要求出席,法院将进行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出借人可依据生效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若对方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中止执行,等找到对方或其具备偿还能力时再继续执行。请注意,借款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此期限,出借人可能丧失
-
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71、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支付了价款的,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支付逾期支付价款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依法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合理期限”当事人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2、依法折价,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
-
期刊出版单位违法的要采取何种措施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6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六)责令收回期刊;(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