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满足了越来越多的社交族的需求,社交族们酒后一个电话或者手机上操作几下,代驾司机就到指定位置等候,并按照要求将人员及车辆送到指定地点。但是,如果代驾司机在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车辆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互联网+代驾”引发的保险公司向代驾公司代位求偿案件,该院二审判决代驾公司依法应向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代驾出险负全责保险公司来追偿
2014年10月22日21时33分,周先生联系汽车服务公司提供代驾服务。21时45分,代驾司机汤某到达周先生所在地点,因周先生饮酒,其朋友蔡某与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被委托人落款处加盖了某汽车服务公司印章。
21时50分,汤某在驾驶周先生的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汤某负事故全责。周先生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周先生赔付了53300元,随后取得周先生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并将此汽车服务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汽车服务公司作为提供代驾服务的一方,应当确保车辆安全。现该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应当承担53300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全部诉请,汽车服务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保险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代驾公司只是中间人?法院:其系委托代驾协议一方
汽车服务公司称,其只是代驾信息服务平台,是向代驾司机和客户提供代驾服务信息、促成双方签订《协议》的中间人,并不是《协议》的一方主体。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协议》“被委托方”处加盖公章,周先生朋友蔡某在“客户确认”处签字。汽车服务公司也认可周先生系将需要代驾的信息发送给公司。根据《协议》关于“陪同人员签署的协议视为委托方本人签署”的约定,周先生与汽车服务公司就《协议》达成合意,《协议》已生效,双方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某汽车服务公司系《协议》一方。
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法院: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条款无效
汽车服务公司指出,《协议》已约定相关免责条款,如第12条约定委托方应当先行使用车辆保险理赔,公司仅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但未能赔付部分”“次年保费涨幅”以及“交通补偿款”进行赔偿,第9条“非人员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等不承担责任等。客户登录公司平台注册时公司已经告知了上述免责内容,且公司网站上亦进行了公示,周先生当日下单时,公司还通过短信将相关条款发送给了周先生。所以,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告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公司据此应该免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是有偿代驾服务,其指派的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因此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委托人周先生的损失。《协议》系公司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第12条属于限制己方责任,《协议》中并未采取加黑、加粗等方式提请委托方注意。公司称通过网站注册时的告知以及发送短信等方式向客户进行提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外,由于代驾司机汤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故本案亦不属《协议》第9条“非人员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某汽车服务公司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此,该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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