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上述条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成立时即设立。并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无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上述条文应当理解为登记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或者对抗要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在转包关系中,原承包方与原发包方之间,是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而原承包方与接包方之间,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接包方与原发包方不存在土地承包关系。
如果登记错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有更细化的规定,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处于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仍由原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因此,可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机构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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