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禁止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重复起诉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民事主体之间在由于存在争议,需要起诉解决的,此时首先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标的,该诉讼标的与案由虽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是两者都存在一个可能会被并案处理的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被告或者原告比较多的相同诉讼标的案件,也会合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怎样确定跨统筹地区养老金领取地
329人看过
-
社保跨地区缴纳,养老金能否在本地领取?
298人看过
-
跨省就业怎么领取养老金
72人看过
-
泉州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养老金领取地确认
348人看过
-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跨省和跨地领取流程是怎样的
235人看过
-
跨省就业人员怎样领取养老金
200人看过
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理时候,又有两种授权状态,分别是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可对涉及你的重大权益的事项作主,一般授权就是当... 更多>
-
乡村老人养老金可以跨县领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4养老金领取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累计交费满15年的,就能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人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纪;二是累积交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按照相关限定,我国法定的公司工人退休年纪是: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笨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纪为
-
跨省跨地区可以的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6跨省转移社保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可以跨省转移。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
-
跨国收养的问题是什么?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29我国公民跨国收养的问题是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 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 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
关于跨地区转移关系续接的问题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2《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与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问题,《条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
跨区地税跨月抵扣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1税票是11月1日的,就应该在11月份入账、12月初申报期内申报。税务总局2016第17号公告:跨区预缴的税金,只能作为已交税金申报,该公告明确规定是可以抵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