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永久性的剥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7:56:51 229 人看过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有限责任变为股东无限责任。

任何一种制度皆有其存在的合理限度,超过限度范围制度必然要表现为非法或不合理。一方面,我们要正视人格否认制度所宣示的维护公司独立性之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又不能无视其作用限度而放任其无限扩充。因此,限定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至关重要。

《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2日 09: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人相关文章
  • 公司人格混同与公司人格否认简析
    一、二者概念。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其实质是公司已经背离了分离原则,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的程度,因此,公司人格混同又叫“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而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并追究股东责任的一种制度,这种“特定事由”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者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二者表现公司人格混同,即公司人格形骸化、空壳化的情形是指公司实际上是完全由一个股东控制的公司,公司已变成一个空壳。主要表现为母子公司之间、兄弟公司之间及相互投资而引起的人格混同,表现在公司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务、管理机构、业务的不分,财务混同,表现为收支记录、账簿、财务会计等难以区分。这种混沌状态给债权人带来主体辨
    2023-03-27
    302人看过
  • 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的程序性设计
    法人人格否认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的制裁。在公司法上,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件中,股东一方面以公司名义活动,让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滥用其股权,使得公司在资本、人员、业务等方面与股东之间发生混同,获得超出法律许可以外利益。此种行为因其使得公司的独立性丧失,所以在制度设计上要求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屡有法人人格否认的判例出现。但更多的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是在执行程序中得以体现的。即通过执行,发现公司的独立性不复存在,转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的现象。笔者认为,此种举措颇有不当。简述如下:首先,在执行程序中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否认公司的人格,会使得股东的程序性保障丧失。在现代民事诉讼理念中,程序性保障一度被视为民事诉讼的目的。由此可见,程序性保障的重要性。但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是
    2023-06-09
    423人看过
  • 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有何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5-07
    282人看过
  • 公司人格的平等性
    1、公司人格平等的经济基础公司人格的平等性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在其主体资格上与其他主体是平等的,或者是公司人格与其他法律主体之人格具有共同的性质。公司人格的平等性来源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传统民法中,平等的理念从来是与商品交换的现实运动联系在一起的。平等要求以及平等的主体资格,不仅是商品经济得以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且是商品经济的必要前提,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然而,对法人而言,由于性质、规模、资金状况、经济实力等具体条件的不同,在事实上会产生不平等。为此,必须从民事主体的共同特征中,构造出一个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基本价值——人格平等。没有人格平等,就不会有平等的权利,更不会有普遍的成其为人的法资格。所以,法治主义所推崇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种理念价值,只能是指资格平等、机会平等,要言之,即人格平等。公司人格的平等性即是这一理念逻辑的当然产物,也是平等观念从自然人拓展至法人的
    2023-03-30
    310人看过
  • 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否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应为公司股东,但也有学者建议将该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扩大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笔者认为:扩大适用有违法理,理由如下:(1)《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十分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限定为公司股东,如果将责任主体扩大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则并非是法律扩大适用的问题,而是另行造法的问题。(2)《公司法》之所以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限定为公司股东,是因为,只有公司股东才受到公司
    2023-06-09
    495人看过
  •  公司法人资格的重要性
    法人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的构成有四个方面: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的构成有: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 司 的 法 人 资 格 特 征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资格特征主要体现在股东责任形式、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东人数的限制以及公司名称的规范等方面。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责任
    2023-09-03
    467人看过
  • 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
    我国新《公司法》顺应了时代潮流,对一人公司作了规定。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从而使一人公司得以浮出水面,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一人公司。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因此其没有股东会,由唯一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利,对于公司法有关多元化股东之间的权利制约与平衡的机制无法适用,但这也是一人公司的优势,它的经营方式与组织方式都可以因此更为灵活。如果一人公司的运营良好,将会极大的推动公司的发展。一人公司的概念和股东资格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是股东为一人,但它仍然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的扩大到了小企业。从20世纪50年代
    2023-08-17
    374人看过
  • 刑法适用中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
    正因为一人公司更容易造成公司人格滥用或违法犯罪情形,所以相关法律必须对一人公司进行有效的规制。在刑法调整范围内,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显得尤其重要。《解释》确定了三种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的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的个人私分的。这些规定的情形具体体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刑法上的适用,当然适用于一人公司犯罪的情况。笔者认为,对于一人公司犯罪情况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除以上规定外,还应当重点考察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对一人公司犯罪能力的考察。一人公司容易出现公司法人格实质上的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的工具。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8-12
    115人看过
  • 确认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
    随着企业竞争力的增强,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也日趋严重,使我国本已十分薄弱的社会信用体系更加雪上加霜。于是,确认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被提到公司法修改日程中。那么,何谓公司法人格否认呢?它是指为阻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责令该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它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关系失衡的情况而创设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其实,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最奇妙之处就在于它割断了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公司债权人在得不到清偿时却不得穿越公司这层面纱或者这堵墙,向其背后的股东索债。法律为什么如此设计公司制度呢,显然是为了解决经济高速发展中筹集巨额资本的问题。当投资者不必为自己一次不谨慎
    2023-06-09
    381人看过
  •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对有限责任公司逃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实施至今已有9年多。在这期间,公司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发展,公司法存在的缺陷也慢慢暴露出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重要更是迫在眉睫。在我国“执行难”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使其从本质上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没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对缺失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保全措施不力,依法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而造成“执行难”。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公司法》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赖账逃债者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没有
    2023-05-03
    163人看过
  • 子公司法律人格的独立性
    子公司法人责任是独立的。子公司是由公司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的资格,子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是被控股或者被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子公司的其他法律地位和母公司并没有任何的差别。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有什么区别?独立法人,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财产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而非独立法人,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公司。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23-08-11
    449人看过
  • 公司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况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况公司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况如下:1.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2.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二、公司人格否认要件有哪些公司人格否认要件有: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2023-06-15
    240人看过
  • 新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吸收与创新
    文章分析了新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吸收与创新,虽然在个别法律关系中,否认股东有限责任的判例早已经在两大法系国家出现,法学理论界也对这些判例进行了诸如“揭开公司面纱”、“直索责任”“法人人格否认”之类的理论归纳。但是我国2005年新修定的公司法直接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形式还是首例。这也是我国新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吸收和创新。但是,由于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本身就存在着内容不够确定的弱点,加上成文法的概括性,使得新公司法出现后,很多人对此规定在肯定的同时对其是否会被滥用抱以种种担忧。为此,很多学者撰文探讨其适用条件。但是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我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来探讨的,这就始终无法绕开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中那些适用范围、理论逻辑的争论。如前文述,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制度法律之
    2023-06-05
    465人看过
  • 公司对员工人格否定的限制是什么?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1、只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2、只有实施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才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责任;3、公司人格否认并不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只是根据具体案件中具体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责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第二十条「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2023-07-09
    406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人
    词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法人
    相关咨询
    • 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06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称为“直索理论”,意
    • 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认的产生是怎样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5-26
      首先,赋予公司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以便使其成为广筹资财,博取利润的工具,这是人类为适应社会生活需要,为公共利益和社会进步而对法技术的智慧运用。 其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随着公司形式的广泛深入运用,公司本身的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变化,使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合目的性,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
    • 公司人格否定是怎样的,公司人格否定的法条的理解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1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
    • 什么是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何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依据及其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22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称为“直索理论”,意
    • 人格否认公司的概念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22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