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及理解
国内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上,对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要件有三个方面,一个离开原住所地,二是在起诉时已经在住所地之外的地方居住了一年,三是要求这一年时间的居住行为要“连续”;对于离开原住所地的认定,笔者结合相关的法律后果认为,应当是指当事人离开所在的区县区域。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院设置现状,基层人民法院均按区县级别设置,如果住所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变更,是不存在审查经常居住地的问题的,只有离开了原来居住的区县,才有可能引起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而引起法律后果不同的问题。
对于涉外关系中的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及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要认定涉外关系当中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离开原住所地,二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三是要将此地作为生活的中心。这其中,尤其是要求“将此地作为生活中心”的规定是关键,如果一个涉外的自然人,虽然在一地居住,但却未将此地作为生活中心,则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例如:一美国公民,在香港工作,但却晚上回深圳的罗湖火车店附近居住,晚上下班后,回到居所,凌晨出门过境去香港工作。这种情况,虽然此人在深圳居住,但每天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香港度过,很明显,并没有把深圳当成他的“生活中心”,故不能把深圳认定成他的经常居住地。
二、“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有什么区别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包括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在一定的地方有设立“家”的意思
住所与居所不同。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我国现行民法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三、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如何认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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