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查封扣押条款: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并引起争议,则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失败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报告。法院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诉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立即下令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伪造注册商标,以及非法交易量超过五万违法经营数额不超过五倍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有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其他严重情况的,从重处罚。出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依法获得的,并可以说明提供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商标法禁用条款的立法目的
那么,为什么商标法第十条要做出这样的规定呢?我个人的感觉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防止公众发生混淆误认,从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这种解读,是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条中,找到一些类似的痕迹。比如说《英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
(1)商标如果由下列各项构成或包含有下列各项:(a)皇家军队,或皇家军队的任何主要盾徽,或十分相似的,极易引起误认的徽章或图案应不予注册,除非已得到同意;
(2)商标如果由下列图案构成或包含有下列图案:(a)联合王国的国旗如果该商标的使用会引起误认或产生严重的冒犯性,应不予注册。这些标志如果十分相识容易引起误认的,就不能够注册,除非已经获得同意,等等。总而言之,在英国,如果这些标志引起误认的时候就不能够注册。
《俄罗斯商标法》里面也是有做类似的规定,第6条第2款:仅由下列要素构成的标识或者导致混淆的相似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国徽、国旗和其他国家象征;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简称或全镇及其徽记、旗帜和其他象征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上述要素可以作为商标中不受保护的要素。第3款。仅有或者含有下列要素构成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虚假的或者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或其生产者产生误认的;违反公共利益、人道和道德准则的。
当然,很多国家的立法,采取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不是像我们商标法第十条采取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种表达。
对于防止混淆误认之立法目的,在法条表达上,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比如很多地方提的是相同或者近似,有些地方又只是说相同的;有些地方在相同,近似之后,又跟随了产生误认、误导等等。第十条中的相同或近似,是否包含了混淆的可能性,它与第五十七条中的相同近似的认定,规则是否相同,或者说,我们这个条款里面所说的近似是客观意义上的近似?还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的近似?这些问题都值得再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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