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勇科犯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0:08 326 人看过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勇科,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冈市双牌乡四龙村十二组4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9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勇科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教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被告人肖勇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勇科伙同黄固、刘亮、杨欣(均另案处理),于2008年3月期间,在隆回县桃洪镇范围内,盗窃三次,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916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8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勇科伙同黄固、刘亮、杨欣在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56号一楼,由被告人肖勇科和同案人杨欣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刘艳军的一辆价值3150元的嘉陵100-3型两轮摩托车。尔后被告人肖勇科伙同杨欣又继续在隆回县桃洪镇大桥北路老国税局家属楼104室外,盗窃被害人孙平安的一辆价值2340元的钱江牌125-3A型两轮摩托车。

2007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肖勇科、黄固伙同戴香友在隆回县桃洪镇环城路邱清会租房的一楼,由被告人肖勇科撬锁,盗窃被害人邱清会的一辆价值3672元的东威牌125型两轮摩托车。

案发后,被告人肖勇科和同案人黄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刘艳军、孙平安、邱清会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勇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黄固的供述;被害人刘艳军、孙平安、邱清会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退赃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勇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勇科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勇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肖勇科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系初犯,并主动交纳罚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勇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教书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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