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于2008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家庭和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努力做到:(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二)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保护环境,有社会责任感;(三)文明礼貌,尊老爱幼,诚信谦虚,艰苦朴素;(四)勤奋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五)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六)心理健康,有自我保护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能抵制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和组织学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转交并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制度,调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其他应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承担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五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应当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一)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二)挽救、帮教有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物质条件或者精神产品贡献突出的;(四)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五)接收专门学校毕业生或者未成年残疾人就学成效突出的;(六)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表现突出的;(七)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物质、精神生活及医疗保健条件。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261人看过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96人看过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352人看过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411人看过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20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
364人看过
未成年人保护是指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怀,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 更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湖南在线咨询 2021-01-28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中开办残疾人教育班(部)和随班就读。省辖市至少建有一所达到国家标准的综合性学校,县(市)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