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日,李先生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新手机,标注的出厂日期是08年1月份,于是就高高兴兴的购买了。回家后他迫不及待的开始使用,无意之中,他发现手机通话记录内竟存有近两个小时的通话记录,而且该通话记录是06年的。很显然这款手机被人用过,而且不是08年出厂的手机。李先生要求退货,经销商声称该机出现的情况是生产厂家所为,可换但不可退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找到工商部门申诉,希望帮其维权。经调解,经销商退回了消费者李先生购买手机的500元,并赔偿李先生现金500元。李先生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点评: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本案中涉案手机无论是生产商所为或者是经营者所为,标明出厂日期为08年1月份,但存有06年的通话记录,无疑是以旧充新的欺作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退一赔一即双倍赔偿并由工商部门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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