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
请回答第92-94题。
92.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
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
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答案】ABCD
【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
【解析】选项A、B、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93.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
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答案】ACD
【考点】询问被害人
【解析】选项A、C正确,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选项B应该是侦查人员可以到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而不是侦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所以选项B错误。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94.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答案】D
【考点】查封、扣押措施
【解析】选项A错误。侦查机关可以直接采用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等侦查措施。不是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选项A说法太绝对。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据此,这里应为"查询或冻结"而非"扣押"。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据此可知,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而不是直接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三)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请回答第95-96题。
95.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
B.检察院
C.法院
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
【答案】BC
【考点】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此可知,检察院和法院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96.法院审理刘某强制医疗一案,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B.鉴于刘某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法院认为刘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
D.本案受害人不服法院对刘某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答案】BCD
【考点】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选项C、D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可知,强制医疗应为"决定"而非"裁定"。被害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而非申请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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