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意见》第20条规定:
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当条例下列条件:
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房屋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屋征收具体项目情况确定。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规定相关内容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拆迁补偿是会建立在房屋被拆迁时才会给予的,同时对于此补偿也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不同的补偿方式所存在的补偿费用就会不一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多咨询一下相关的部门,尽可能保障到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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