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和关于民事案件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分别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审判期间届满后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判期间。延长的审判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作出裁定。”在审判期间届满前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合议庭的组成和有关事项。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判期间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移送普通程序审理。“
程序转换是否需要办理手续,如何执行听证顺序,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程序转换权通常由审判长行使或向院长报告,以安排合议庭成员,这很容易导致审判长审限意识淡薄,工作效率低下;听证期间,应当对新证据进行质证,不再听取当事人对原证据的辩护意见。甚至合议庭也成了唯一的审判。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在合议庭期间,通过阅读文件或者听取审判长的报告,了解案件事实。合议庭审理流于形式,违反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没有得到通知,异议也没有得到认真审查,忽视了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
鉴于上诉存在的问题和危害,笔者建议:
首先,在审裁程序管理上做出严格规定,打印统一的程序转换审批表,设置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编号、案件原因、备案时间、案件明细、疑难复杂情况的履行情况。与案卷一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报分管院长批准,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报备案法院登记,转换时间在简易程序审理后确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审判长应当在20日内填写《程序转换批准登记表》,并按照《程序转换批准登记表》中的批准程序办理。
质证和合议庭的程序是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对每一案件进行充分的审理,第三,尊重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异议是否成立,正确界定复杂疑难案件的标准,尽量不扩大或减少。除《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县级政府机关、县领导信访批示案件;在该地区有重大影响并涉及典型问题的案件;新型病例;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法律适用有困难的,视为当事人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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