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生产场地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地面应平整坚实。租赁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3)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各类指示标志清楚,重要区域和特种设备设立警示标志;4)维修作业区应合理布局,划分工位;5)消防通道畅通,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停车场要保证车辆行驶通畅,不得占用公共用地;2.设施设备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人员条件:1)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岗位至少各配备1人,不能兼职。2)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至少各配备2人。3)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员。4)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检验人员。5)上述维修从业人员需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正)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并具备学历证明、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4.组织管理条件:经营管理应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和《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的规定执行;4.安全生产条件:1)应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2)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应急机构组成、责任人及分工应急预案启动程序、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等。3)应有各维修岗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4)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督促检查,为员工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5)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6)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7)具备安全管理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8)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应远离火源,明示防明火、静电的标志。5.环境保护条件:1)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维修产生的废弃物、有害物质进行分类收集,与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签订废物回收协议委托定期回收,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2)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洗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3)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4)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5)经营者应制定现场管理规范,作业场所实行定置管理,工具、物料摆放整齐,标识清楚,做到工作台、配件、工具清洁,工具、配件、废料油污不落地,废油、废液、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6)经营喷烤漆业务的,应当使用水性涂料喷涂工艺或安装末端废气治理设施,并经通过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的机构检测达标,具备废气检测合格证明材料。7)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2.可到登记机关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或者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上免费下载。
1.材料清晰,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2.营业执照为多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尚未更换为多合一营业执照的,须同时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加盖申请人印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1.加盖申请人印章;2.委托办理时才需要提交。
1.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2.委托办理时才需要提交。
验原件,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
1.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即可;非自有的,应同时提供产权证明和使用权证明;2.产权证明为土地证、房地产证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使用权证明为租赁备案凭证或租赁合同;3.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应自受理申请日起满1年以上;4.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
1.需提供检定合格证明的设备如下:气缸压力表、燃油压力表、液压油压力表、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性能检验设备;2.新设备出厂未超过1年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3.需核验信息,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
1.有依法可以外协的设备的,才须提供;2.需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
1.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质量服务承诺、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2.加盖申请人印章。
1.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下无需提供。
加盖申请人印章。
1.包括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业务负责人、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相关人员;2.需核验信息,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
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加盖申请人印章。
加盖申请人印章。
加盖申请人印章。
变更许可(变更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或者到期前申请延续的才须提供;提交正副本原件。
1.变更许可(变更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到期前申请延续的须同时提供本申请表;2.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
1.依法需要签订回收协议的,才须提供;2.需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
1.涉及到环保审批的,才须提供环保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或证件;2.需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分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准备申请材料,自愿选择到窗口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预审,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要求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或者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承诺按照申请材料清单到现场或邮寄申请材料的,予以预受理,出具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未承诺按照申请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作出实地核查结论.
4.决定
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或授权委托邮寄代为领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申请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福田、南山、罗湖、盐田、宝安、龙岗、坪山、光明、龙华、大鹏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作出实地核查结论。
4.决定。
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1999年)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修改)(2016年)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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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和配件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车辆,保证维修质量,做好维修记录;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竣工出厂时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当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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