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收购企业,其继续收购的终止情形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0:51:58 415 人看过

对于收购企业,其继续收购的终止条件是什么。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对持有同类股份的股东,给予同等待遇,收购人提出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综合要约,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合法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时提供现金,供其选择。

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制作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送代理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15日后,公告其投标报价报告、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书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要约收购;收购人作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的完成时间,以及收购人拟收购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需要要约收购的,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对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份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作出类似安排后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予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公告;依法应当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注明,经批准后方可要约。未经批准的,收购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销收购计划的报告,并抄送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自行撤销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销收购计划,并说明理由,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收购人不得再收购同一上市公司。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调查收购人的主要资质、资信状况和收购意向,分析要约条件,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收购人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抄送证券交易所,公告收购人对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对要约条件变更的补充意见,并作出报告和公告,自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之日起至要约收购完成之日止,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负债等进行调节,要约收购期间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营业务、担保、贷款等对公司权益或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资产和其他资产,收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要约收购同一股份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发行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股票日均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数的,不得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购买该股票的最高价格公告日,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对该股票前六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该股票价格是否受到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购买人在前六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时,是否有其他原因,是否有其他支付安排,发行价格是否合理。收购人可以采取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有要约收购能力。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缴存不低于收购价款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购买人以证券支付购买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全部用于支付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除外;购买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购买价款的,债券上市交易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购买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支付购买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供被购买公司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托管情况,向被收购公司股东交付的方式和程序安排。要约规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竞争性报价除外。在投标报价书规定的中标期限内,采购人不得撤销投标报价。要约收购的,自公告之日起至收购期满,收购人不得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收购人不得在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以要约规定以外的其他形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收购人不得变更要约,但发生竞价要约的竞价要约除外,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在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不满15日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15日,且不得超过上一次竞价要约的有效期,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额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发出竞争性要约的收购人应当在初始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发出收购要约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自重大变化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送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经C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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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3日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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