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间内向同级司法机关报送并接受审查。目前我国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由同级或上一级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这一制度对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积极意义,可以促进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同时,备案审查制度也有助于构建一个高效且协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推进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都应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间内,由其制定机关向同级司法机关报送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我国现有备案审查制度,由同级或上一级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备案审查客观上要求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构建一个高效且协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也是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
备 案 审 查 制 度 如 何 推 动 依 法 行 政 ?
备案审查制度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报备事项进行审查、核准或者备案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备案审查制度对于推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备案审查制度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备案审查,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行政行为中存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合规或者不完善的情况,及时纠正并加以整改,从而避免因违规行为给国家、集体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其次,备案审查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效能。通过备案审查,行政机关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相关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行政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
最后,备案审查制度还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备案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对报备人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
综上所述,备案审查制度在推动依法行政中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备案审查程序,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同时加强廉政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备案审查制度对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备案审查,行政机关可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同时加强廉政建设。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备案审查程序,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同时加强廉政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已于1990年2月18日以国务院令(第48号)发布。为了做好规章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由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由本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法制局具体负责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报国务院备案的规章,请径送国务院法制局办理。
二、规章应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报送备案的规章应包括规章正式文本一式十五份、起草说明和盖有报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印章的备案报告一式五份(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一)。规章正式文本或者起草说明中没有标明该规章制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的,报送机关应同时附报制定依据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备案的规章及有关文件,一律铅印或打印,不得以会议文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三、国务院各部门在工作中如发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同部门规章有矛盾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如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局反映,并附送书面说明。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如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可以向国务院法制局反映,并附送书面说明。
四、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所发布的规章的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案。国务院部门规章目录,由本部门报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由主办部门列入本部门规章目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发布的规章的目录,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报送备查的目录应包括规章名称以及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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