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不超过20%的规定
1、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2、超过了20%的部分不能将其认定为定金的金额,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在合同总价的20%的范围之内,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定金的数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若定金超过限额如何处置?
1、《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属于违法,只能按20%收取,同约定超过20%的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必须退还另一方。但是合同仍然有效。
2、《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如果现实操作中,约定20%的定金无法操作,可以约定订金。“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且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合同履行的“订金”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只能抵充货款。无论哪一方不履行,都必须将其如数返还给付订金的一方,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但是同时约定定金和订金是可以的。
在当代的社会,签订合同,通常情况下都是有定金的,并且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也明确的规定存在定金罚则,但是约定的定金通常情况下都不能够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是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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