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EMS邮件:
1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
2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亦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3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4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保价费除外)全部退回。
5因非客户责任使特快专递邮件延误(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退还所收邮费。
二.国际、港澳台EMS邮件:
1延误:退回50%邮费。
2信函、资料类邮件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3邮寄时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4已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按申报的实际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每件:500+60*W(元人民币)W
为用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1千克。
5邮件发生丢失、损毁,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费。
相关知识:EMS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造成邮件时限延误的(“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邮政主管部门政策变化、战争、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等其他类似事件)。
2.寄递物品违反禁、限寄规定或有关运输管理条例,经有关部门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的。
3.寄件人提供的地址、邮政编码不详、有误,或收件人的实际地址超出承诺范围,造成邮件延误或退回的。
4.收件人单位或住宅小区不允许投递人员入内,并与邮政部门签署相关投递协议,因代收部门内部的行为或疏忽,造成已投递到协议指定地点邮件时限延误的。
5.收件人地址为机关、单位等机构,而周六、周日和公众节假日不接收邮件,造成延误的。
6.因收件人不在,又无合适代收人,或者收件人拒绝收件,造成邮件延误或退回的。
7.由非邮政部门所能控制事项所致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空中或地面交通系统(无论是否由邮政部门操作)中断(如天气原因等),或通讯系统干扰或故障,而造成邮件延误的(在此情况下,邮政部门仍会尽力、尽快将邮件运送至目的地)。
8.在邮件交寄之日至邮政的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9.邮件时限延误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对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它损失和间接损失不担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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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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