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遭遇车祸身亡,赔偿难以解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8:12:26 406 人看过

某医院将其后勤工作对外委托给积臣公司进行管理,积臣公司又将部分后勤管理工作发包给某后勤社,该后勤社派金女士前往医院从事后勤工作,不料,金女士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身亡,金女士的家属将后勤社和积臣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后勤社一次性赔偿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37984元,积臣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查明,金女士所工作的医院与积臣公司两次签订后勤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将该院后勤服务中的保洁、运送、保安等工作委托积臣公司管理。积臣公司接受委托后,将部分后勤管理工作发包给某医院后勤社。金女士生前系该医院后勤社派往某医院工作的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医院后勤社也未为金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2007年9月,金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将积臣公司和后勤服务社一起告上法庭。

庭审时原告认为,积臣公司系医院后勤社的上级单位,应当与医院后勤社承担共同偿付义务。医院后勤社辩称,金女士生前确系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其系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应先由交通事故侵权方进行赔偿。现两原告已因交通事故获赔27万余元,超过了工伤保险的限额,故不应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积臣公司辩称,金女士与积臣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虽已因交通事故自侵权人处获得部分赔偿,但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即医院后勤社的赔偿责任。由于该医院后勤社未为受害人办理工伤保险,故因金女士死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理应由医院后勤社支付。至于积臣公司,因其与后勤服务社系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上下级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双方间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原告要求具有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主体的上级机构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亦缺乏法律依据,故对于两原告要求积臣承担共同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嘉定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后勤服务社给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23200元、丧葬补助金14784元,合计人民币137984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丈夫车祸身亡,赔偿金归谁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以上为丈夫出车祸死了赔偿金归谁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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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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