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我国信托业有无存在的必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52:31 113 人看过

“一法两规”陆续颁行以来,中国信托业在曲折艰难中不断发展,第五次整顿的成效日益凸显。但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化,信托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也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局面。当前,围绕着信托业发展,特别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模式发展问题,理论界的争论十分激烈,而首先需要得到澄清就是:信托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对于信托业是否有存在必要的问题,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现阶段信托业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理由有三:第一、中国本来就是一个没有信托传统的国家,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需要具备一系列的基础条件,现阶段中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正是长期以来信托业在中国屡屡“搁浅”的原因。再加上目前中国社会诚信基础薄弱,信任危机普遍,导致信托制度难以在中国真正推行;第二、长期以来,信托投资公司并没有从事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虽然名义上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但实际上,除了没有做信托业务以外,什么金融业务都做了。既然如此,那就没有必要在现有金融结构中增加信托的部分;第三、经过第五次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在从事信托本业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与此同时,“委托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有了巨大发展。实践证明,这些机构在开展专业化的“委托理财”方面并不逊于信托投资公司,甚至由于自身的优势,做得比信托投资公司还要好。因此,信托业务以及带有信托色彩的业务可以交给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没有必要单独辟给信托投资公司。上述三点理由在逻辑上呈递进关系。

笔者认为,现阶段中国不能取消信托业,反对信托业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同样是缺乏信托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日本信托业却在继承英美法系国家信托业的经验基础上,成功进行了创造性转化,为中国发展信托业提供了极好的借鉴。这说明,在大陆法系国家移植信托是完全可行的;第二、传统信托投资公司的确没有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但是第五次整顿之后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却在经营信托主业轨道上有了长足的进步。实践证明,信托投资公司有能力做好信托主业,关键是能否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正确选择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定位;第三、现阶段“委托理财”市场的混乱有其阶段性和偶然性,不能认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委托理财”是高度专业化和科技含量很高的业务,专业化的信托机构应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长期以来,信托投资公司被誉为是“金融百货公司”。早在198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支持技术改造信贷信托会议,认为“信托业务是金融的轻骑兵,也是金融百货公司,更侧重于金融市场调节。”这是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明确信托业“金融百货公司”的定位,确认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此后的20多年中,信托投资公司基本上按照“金融百货公司”的要求,建立起无所不包的全能型经营模式。在分业经营的背景下,“金融百货公司”成为了信托公司的一种优势。但在混业经营渐行渐近的今天,这一优势已逐步被淡化,因此有人也以此作为信托业没有存在必要的理由。

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针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但是,这种综合优势是信托制度所规定的信托业务的本质特征,信托目的的广泛性、信托品种的广泛性和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广泛性不能与信托业务的广泛性、信托业经营范围的广泛性混为一谈。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应该从事也只能从事信托本业,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去开展业务经营。按照信托业务的本质特征对信托业务进行定位,则信托业不仅具有存在的必要,更具有美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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