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并破产的条件
在进行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清理时,将关联企业合并清算,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是具备破产的条件,也就是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同时符合了《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条件;
第二是合并清算条件,目前破产企业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公司只有投资关系,没有任何交易;
第二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除了投资关系外,还进行了法律允许的交易,且主要资产和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没有混同;
第三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主要资产和主要管理人员混同,账目混合根本无法分清双方资产的归属。借鉴国外合并清算主要考虑帐户和资产的混合和债权人期待的通常做法,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情况应分别清算,
第三种情况因相互之间关系的错综复杂,无法分清双方的资产归属,债权人交易通常信赖是整个企业集团的资信状况,且事实上已不可能分别清算,应进行合并清算。
二、合并清算原则的适用范围
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普遍适用的观点,认为当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原则上均应适用适用合并清算,仅有两种情况例外,其一是当债权人证明其信赖子公司的资信而进行交易时,此时适用合并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二集团内各公司确实独立经营,不存在关联交易。另一种是例外适用的观点,认为仅在企业集团最追求集团利益的目的造成个别公司的行为扭曲时,因此只有在子公司的债权人误认为子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的假象,为其误导时,才例外适用合并清算。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破产清算的司法需要,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在我国企业集团化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大多企业集团经营行为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普遍存在人、财、物的混同,企业集团关心的是其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成员企业的利益,企业集团出于逃税、逃债、规避监管等非法目的,运用关联交易形式,将下属公司的资产转移、利益输送其他关联企业,严重损害下属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普遍适用合并清算原则能够兼顾大多数案件的公平,同时能够提高清算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
合法的申请破产的条件
470人看过
-
合并破产清算是怎样的
351人看过
-
合并破产清算是怎样的
477人看过
-
合并审理的条件?
311人看过
-
公司合并的条件
318人看过
-
公司符合破产条件
149人看过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
合并破产申请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哪些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8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结合的,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以复兴的机会。
-
合并破产除权的特征重庆在线咨询 2021-12-26破产除权的特点:(1)不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不除权不是破产法创造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一些既成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根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类的担保,即担保和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不除权的待遇。(2)不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不除权的产生是因为在破产宣告前,不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置了担保物权,因此不除权只能
-
-
破产法破产申请的条件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2企业法人(即债务人)自行启动破产申请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及《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建议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
-
合并审理的条件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4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