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第二条第六款省政府授权灾区县(市、区)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具体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鉴于我市灾情严重,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辖区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辖区内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纳税人税款时执行统一的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的应税所得项目及减征幅度
辖区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源于灾区且在我市地税部门缴纳税款的所得项目纳入优惠范围,减征幅度如下:
1、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九成。
2、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减征七成。
三、执行减征的期限
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四、执行时间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时间为准,即2008年5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5月1日后入库,均不能享受减征优惠。
五、管理
落实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政策由市地税局负责。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符合减征条件的,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报送申报表时,提出申请并注明减征情况,实行备案管理。
六、本通知由四川省绵竹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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