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互联网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公司/主体)特立责任保证书,保证做到如下几点:
一、保证按照经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不擅自超出备案的类别、项目、栏目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未经审批不从事电子公告服务。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在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期间,随时接受省通信管理局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三、保证不在电子公告服务中发布、制作、复制、传播“九不准”有害信息,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
四、互联网信息来源必须可靠、真实,若发现网站所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九不准”内容之一的,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原始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在提供电子公告服务时,保证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等,记录备份保持60天,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六、建立健全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电子公告服务负责人及维护人员三级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发布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所发布的信息。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度,保证省通信管理局可以与网站安全责任人沟通联系。本网站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电子公告服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具有删除违法信息的责任和义务。责任人变更后,应在两天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省通信管理局。
注:表中所列事项发生变更时,请先发邮件通知我处。山西省通信管理局信息安全处电子邮箱为:
七、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上网发布前,必须经过本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
八、本单位(公司/主体)保证: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期间,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监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若有违反上述第一至第七条的行为,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如违反以上保证和国家有关房屋出租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处理。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
责任人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
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单位邮箱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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