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种担保物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30 21:22:19 381 人看过

一、有几种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资产抵偿其债权;若有剩余应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偿。但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资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二)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当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在这当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包括典权吗

典权在法律上的性质,也就是究竟属于何种物权,目前有不同意见:

(一)益物权说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主张典权是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的理由主要是:

1、典权的发生是基于典物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以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为内容,目的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这与担保物权的内容为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目的在于担保主债的履行有明显不同。

2、出典人在典物价格低落时,只需要拋弃回赎权,就可以对不足部分的典价不负清偿责任,而这也与担保物权的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时,仍负清偿的责任不同。

3、典权并不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亦即典权不具有不可分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等属性。

(二)担保物权说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主张典权属于担保物权的理由主要是:

1、民间设定典权多因经济困难而到典当行融通资金,并出典不动产作为借款的担保物,所以就社会作用来说,典权应该是担保物权。

2、典权的取得与返还,依存于典物,典物的提供不能说没有担保的作用。

3、出典人虽然没有义务提出典价回赎典物,但这只是法律赋予出典人任意选择回赎与否的权利,并不否认出典人有偿还典价的义务;何况出典人不为回赎的时候,乃是以典物的所有权代替典价,将其所有权移归给典权人,作为偿还典价的方法,并不是说出典人没有偿还典价的义务。再就典价作为金钱而且需要偿还的关系来说,实质上出典人所负的金钱债务,无论名称如何,跟金钱债务并无不同,可见典权具有担保物权性质。

(三)双重权利说

双重权利说主张典权兼具有担保物权及用益物权二者之性质.其主要理由在于:

1、在法制史上,典与质并无严格区别,所以从沿革解释来说,典权原本就兼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性质;

2、典权人虽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但典权人大多是富有之人,其设立典权乃在期待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使用收益仅为其次要目的,所以从社会作用来说,典权不能认为是单纯的用益物权;

3、虽然说典价是使用收益的对价,而不是以借贷为前提,但典是受金钱的融通而运用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如果以典为纯粹的用益物权,则典权的回赎权将难以说明。因为如果以典价作为设定典权的对价,则典权消灭的时候,应该没有返还对价的必要,所以回赎的时候,需要由出典人提出原典价,这跟营业质的回赎无异。

在上述三种学说中,用益物权说为通说。

三、担保物权的特征

(一)目的特殊: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对象特殊: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内容特殊:

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四)性质特殊: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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