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职务违法行为与下属有没有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25 09:00:07 186 人看过

针对一起贪污或职务侵占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审理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件,认定共同犯罪的规定,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和性质进行处理。如果下属在明知情况下签字,他们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此外,本案中还可能有主犯和从犯,具体定性应根据情况和性质进行决定。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下属在明知情况下签字,那么他们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至少这种行为和后果是由下属参与造成的。2、本案还有主犯和从犯,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性质决定。3、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审理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件,认定共同犯罪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5日)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此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并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共同犯罪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产如何定性处理,对共同犯罪法律界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是根据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果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那么同一个案件的所有犯罪分子都将被定为贪污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一案件将被定为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主犯的身份是公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则全案定为侵占罪;主犯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定为侵占罪。

领导干部职务侵占,下属是否担责?

领导干部职务侵占,下属是否担责?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非法财物。

由此可知,领导干部职务侵占属于违法行为,下属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该行为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协助或参与侵占的行为,因此下属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止、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行为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领导干部职务侵占时,下属可能存在协助或参与侵占的行为,因此下属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止、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行为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件的相关解释,共同犯罪者将面临贪污罪共犯的认定。如果下属在明知情况下签字,他们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止、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行为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领导干部职务侵占时,下属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建议领导干部尽快委托律师介入。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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