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8月4日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暂行管理办法》中,对保险兼业代理人作了如下明确定义: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目前,中国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1、金融机构兼业代理
即利用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信用社、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各行各业接触广泛的特点,在其柜台为客户代办保险业务。这种形式最常见的是银代,即银行作为中介人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起步于1996年,成为兼业代理销售的主渠道。证券公司涉足保险代理业开始于2002年8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获得了兼业代理人资格,成为首家获准在下属证券营业部销售保险产品的券商。
2、行业兼业代理
即利用某一行业对保险的特殊需求以及该行业业务开展的便利条件为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如旅行社代理客户旅游险、铁路部门代理货运险、民航部门代理民航旅客意外险、汽车销售商代理销售机动车辆保险等。
3、企业兼业代理
企业的主管部门受保险人委托兼办下属企业的保险业务,或企业代办企业内部职工的保险业务,如企业代理开展职工个人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家庭财产保险等。
4、社会团体兼业代理
即通过某些社团组织的特殊职能进行保险业务的代理。中国曾经出现过诸如通过计划生育协会代办母婴安康保险、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代办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等兼业代理形式。
一、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而产生的。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一般来讲,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权利
1、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所付出的劳动向保险人收取劳务报酬。获得劳务报酬是保险代理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即为佣金,保险代理合同可约定佣金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2、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合同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即有权自行决定如何进行保险业务活动。
(二)义务
1、诚实与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所以,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即保险代理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如实转交保险费义务。受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理收取保险费,代收的保险费应按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转交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无权挪用代收的保险费。此外,对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垫交义务。
3、维护保险人权益义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隐瞒真相,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在代理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这是由保险代理关系和代理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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