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号:襄樊政发[2005]35号
发布日期:2005-10-18
执行日期:2005-10-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是严格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环节;是切实保护耕地,维护粮食生产安全和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客观要求;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现实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转变不计资源成本,粗放用地、粗放增长的发展模式,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管理,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指标控制
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四项指标控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即:
(一)投资强度按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按投资总额计算,市区在100万元以下,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在70万元以下,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应土地,鼓励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生产。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指标(见附件)。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商业、住宅、教育、卫生、机关办公等用地的供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控制指标管理。
三、统一规划,对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中的宏观调控作用,要结合“两规”修编工作,按照“地尽其力,优地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实现城乡用地总量的合理利用和有效控制。要突出抓好土地利用功能分区,改变布局杂乱、土地利用无序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分区和地块的用途,并对各类用地提出控制指标和利用条件。做好产业布局的统一规划,进行合理的产业分工,并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功能分区,抓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和土地利用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严格审核。进一步明确和区分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80%,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不得高于20%,且要用于区内工业企业服务配套,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方向。
四、整合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要立足挖潜,整合现有资源,盘活存量土地。要在全面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做好整合规划工作,将杂乱分散、不够规则、不便利用的碎块土地整合成利用价值较高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整体效率。城市、城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要通过市场手段着重抓好现有城边村、城中村、园中村的整体改造和综合开发,逐步与城市融为一体;集镇附近的村庄要纳入中心镇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村分布零散、规模较小的村庄要逐步按规划进行集并,建设中心村。城市、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按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成片征收、成片建设,不能为了追求降低征地成本,回避拆迁,挑选地块,造成新的城中村和园中村。旧城区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对老城区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新区(含开发区)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利用,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碎块土地应与周围土地整合后,再依法进行处置。
五、政策鼓励,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在符合建筑技术规范,不影响周边环境、采光、通风等条件下,鼓励发展高层建筑。对工业用地,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有偿使用费,使用地下空间的,地下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在开发区(园区)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引导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集体将按政策规定留用的土地,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后,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厂房,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六、整体联动,形成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合力
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有关部门要搞好配合,整体联动,共同推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工作有序开展。规划部门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规划出具红线图时,要明确各项集约用地的控制指标;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征用计划指标的建设用地,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在供应土地时,要将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进土地使用合同;土地出让部门要依据各项控制指标要求制订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对淘汰类、限制类建设项目要禁止和限制用地。要加强对已供土地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和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对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达不到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度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责成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让金的10-20%缴纳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复建。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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