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中,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其资产分为单一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能够识别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下列迹象,表明该资产可能发生减值:1。本期资产市场价格大幅下跌,由于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明显高于预期跌幅;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环境以及资产所在的市场在当期或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的;3.当期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收益率上升,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减少;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过时或者被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有证据表明该资产的经济效益已经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该资产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亏损)远低于(或者高于)预期金额等;7.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其他迹象
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但不存在实际损失的,在纳税时不确认为资产减值,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资产的实际损失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确认为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没有采用资产组的概念
第二,在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进行会计处理时,如果资产有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手续费以及为使资产可销售而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按照公允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款减去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无销售协议但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根据买方的出价来确定。在没有销售协议和活跃的资产市场的情况下,以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净额可参照同行业同类资产的最新交易价格或结果估计。企业仍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可靠估计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按照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可收回金额进行纳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来源的所得,为收入总额,包括财产转让所得;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资产净值和转让费用。因此,在会计处理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以资产转移时收回的实际金额为基础,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在未来进行相应调整,使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在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分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在税收处理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批准的预备费支出。企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商誉、长期股权投资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减值准备,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不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当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已经增加的,在计提减值准备前,按照计税基础确定可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是因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偿还债务等原因形成的,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增加企业利润总额;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当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原减值准备中增加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应当增加转回时因收回价值而增加的当期利润总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在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其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将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方法分摊至相关资产组;难以归属于相关资产组的,应当归属于相关资产组组合。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并将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分摊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税务处理方面确认商誉减值损失,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是,自创商誉不允许扣除。税法将商誉视为无形资产。购入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予以扣除。通常情况下,商誉的税基不应调整;商誉不需要与其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应当纳税调整,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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