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应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正是因为逮捕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的期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并对可以延长的条件和批准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授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羁押期限。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有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两种。其中补充侦查的期限明确规定为一个月,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明确规定为以2次为限;《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建议补充侦查不应该超过2次。
在补充侦查后,各机关都要重新计算各自的审查、审理期限。如果没有对退回补充侦查且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补充侦查和重新计算的审查、审理期限而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该如何定义,认为这是与法律规定相矛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非法羁押,退回补充侦查期限非法定延长羁押期限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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