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尽管国务院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对于实施后遇到的诸多问题,相关部门依然左右为难。为了解决新法可操作问题,有关部门新近出台了新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昨天,劳动法专家、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晓慧就《意见》中用人单位、员工关心的内容进行了解读。据悉,按照此次《意见》精神,员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0年,遇到生孩子、生病等法定理由顺延后,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10年,不能作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理由。
“《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顺延只是为了照顾员工生孩子、生病等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并不是说工作年限也予以延长。”贾晓慧认为,在新法并没有对终止情况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
热点问题解读
■第三次签合同
员工要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必须签
新法出台后,很多单位和员工对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合同,续订合同”条款,到底是第二次签合同就应当签无固定期合同,还是第三次必须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解释各持己见。
此次《意见》对于持续了一年多的争议作出明确规定,应当是指员工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与员工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的情形。
■法律没规定
不能要求单位付“代通金”
“代通金”是指单位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合同,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这笔费用。新法明确了“代通金”支付的三种情形,即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据贾晓慧解释,很多员工遇到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也要求单位支付“代通金”,显然这是不符《意见》精神的。
■服务期超过合同期
应以服务期为准
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又因为员工出国培训签了服务期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已满,但服务期还没有结束,该如何处理?此次《意见》明确规定,除非单位放弃,否则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作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为了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但贾晓慧也指出,按照《意见》精神,继续履行合同期间,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将被视为单位放弃了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也就终止了。
■预先付住房补贴
员工违约解除合同,单位可要求返还
按照《意见》的解释,单位给予员工较高价值的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属于预付性质。员工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出劳动,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按照对等原则,员工未履行部分,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
■新法实施前工作已满10年
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必须签
按照新法有关“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规定,此次《意见》明确指出,在新法施行前签订劳动合同,新法施行后发生原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但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按照新法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同时员工也提出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单位必须签订。
■竞业限制条款无补偿金标准
按此前员工正常工资20%-50%支付
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其中未约定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然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金,但没有明确具体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意见》规定可以先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补偿金支付标准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意见》明确,单位必须按照员工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到达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金
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尚未到期,但员工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在领取养老金,员工希望继续在单位工作,由此员工会提出“合同未到期,应该继续履行”要求,但单位认为其已经在领取养老金,合同必须终止。《意见》对于员工、单位争论不休的问题作出明确回应: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金,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完全可以依法终止合同。
■不满足法定条件裁员
支持恢复员工劳动关系
单位裁员必须满足新法规定的条件,其中包括达到一定裁员人数、必须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裁员方案还须向劳动部门报告等。如果不满足这一系列条件,《意见》明确规定,如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应予以支持。
■律师事务所部分人员
有关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争议
此次《意见》特别指出,律师事务所中专职行政或勤杂人员、在律师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员工,与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除此之外的涉及合伙利益分配等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境外办事处按规通过“外服”招人
发生纠纷为劳动争议
此次《意见》还特别指出,合法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境外公司在沪办事机构,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人,劳动者与办事机构就劳动权利、义务与机构发生纠纷,该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按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如果该机构未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人,涉及劳动报酬等纠纷,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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