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拒收委托执行案件,造成委托执行不能进行。
近几年来办案难度越来越大,尤其是害怕办理案件可能带来信访压力,再加上法院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没有很好解决,造成有些法院拒绝接收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对送去的委托执行案件以种种理由推脱,对邮寄来的委托执行信件拒收,造成委托执行不能进行。
二、退回无正当理由,随意性较大。
委托案件在委托执行中,因委托手续不全导致受托法院接案后无法执行,将委托执行案件退回委托法院情有可原,但一些委托外地执行的案件,很多都被无端退回,且都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合法手续,从而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
三、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存在不立案现象。
有些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后,对此类案件只作登记,往往不列入本院收结案统计范围;有些法院甚至对委托案件连登记都没有。其次,因为委托执行的案件并不列入受托法院年终检查案件的范围,这就造成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的执行责任心不强,内外有别,执行委托案件有时完全凭执行人员个人喜好,有时间就执行,没时间就不执行,从而造成委托案件难于执行。
四、委托法院对委托执行事项存在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和推诿应付现象。
受托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了地方利益和个人的关系,受托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法上就会有意无意地偏袒被执行人,刁难申请人,不依法执行。
五、受托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丧失执行时机。
受托法院在委托执行的过程中,受当地政府、企业的影响,往往打着保护地方经济的旗号,对应当采取的执行措施,不积极采取,以致丧失最佳的执行时机,造成不能执行,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六、权利人猜疑过重不愿意被委托。
案件被委托后,权利人将面临新的环境,这些新的环境对权利人来说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既要考虑与人的关系,还要考虑钱的关系,如果法院间推诿,更要考时间和执行时机的问题,因此,权利人一般不愿意案件被委托。
完善现行委托执行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建立委托执行案件呈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由委托法院内部或上级法院对委托案件定期进行检查,对拒收、无故退还、不予立案、无故不办、久拖不执的案件进行督办,限期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的力度,在有关媒体上对不依法执行的受托法院进行通报批评,充分调动受托法院的积极性,使委托执行在执行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赋于委托法院相应的职权和责任。
委托法院在受托法院立案后30日内未执结的,期满后3日内,委托法院即可向受托法院发出催办案件通知并报高级法院备案。如果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均为基层法院的,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并立案后3个月内仍未执结的,期满后3日内,委托法院报中级法院进行同级催办并报高级法院备案,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并立案后6个月内仍未结案的,期满后3日内,委托法院报高级法院并由高级法院向受托法院的高级法院进行催办并报最高法院备案。受托法院在收案后,如确实无法执行要报中止执行的,要附上法定书面证明,一并将建议中止函发给委托法院。
三、建立各级人大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和考评机制。
法院工作受各级人大的监督和制约,各级人大又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应建立对各级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和考评机制,这样才能促使各级人大对各级法院委托执行工作支持,排除来自地方的各种干绕,从根本上杜绝地主保护。
四、尽快制定、完善现行执行制度的有关法律。
目前,由于我国尚未颁布《强制执行法》,所以,关于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各地法院无论是从立案收费方面,还是执行方法方面,差异很大,随意性很强,而最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机关解决,尽快制订、完善强制执行法,并将委托执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一系列问题,作为《强制执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从而使委托执行工作每操作一步,都有法可依。
另外,为了提高执行工作信息的传递效率,可以考虑实现全国法院执行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由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均将案件信息录入该系统,既可方便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互通信息,又有利于上级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进程的掌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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