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知情权诉讼是不是应履行前置程序
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只有在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场合,提起知情权诉讼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一前置程序。而如果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则不需要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应当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不仅如此,在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时,也必须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待公司拒绝时方可为之。权利人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救济,而在股东没有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请求时,其没有行使权利,也就不存在公司对其权利的侵害。
笔者认为,如果股东未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而直接起诉,法院仍然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则对于那些非常愿意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公司来说,其不仅需要派人参加诉讼,还要因败诉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无疑,这是一笔莫名的损失,因为在应诉前公司根本不知道也无从知道股东要行使知情权。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除股东在提起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之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外,股东提起其他方面的知情权诉讼时,也应当以股东在诉前曾向公司提出过请求并遭到拒绝为前提条件,只是此种请求不局限于书面请求罢了。
二、股东的知情权有哪些内容
近年来,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断增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或执行股东侵犯非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的知情权,进而剥夺非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收益权利。知情权是股东诸多权利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没有知情权的保障,股东的其他权利将成为空中楼阁。
股东知情权法律条文:“《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律师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对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拥有决定权,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并且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因此,对反映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和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股东理应享有知情权,而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就是查阅和复制这些资料的权利,同时通过股东知情权也有利于促进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知情权是法定的权利,知情权的实现促进了公司管理制度的完善。)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记录是关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记录,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依据;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决议是公司经营决策情况的重要部分,分别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综合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股东查阅后可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知情权实现的方式和具体内容)
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限制。股东如果要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的,公司可以直接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之所以有这一严格的程序规定,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查阅会计帐簿的权利,将查阅获得的信息用来实现非法目的,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收到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帐簿的书面请求后,如果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也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提供可能损坏公司合法利益的证据。当股东被公司拒绝了查阅会计帐簿的请求后,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查阅会计帐簿的权利限制条件)
目前多数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处于分离状态,绝大多数公司的小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是由大股东或经理掌控,保护股东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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