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入世与涉外行政法看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51:29 135 人看过

国民待遇原则不仅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现时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全面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实施差别待遇特别是歧视性待遇应当有正当性理由的支持,是对入世后中国涉外行政法制建设提出的最起码的要求。

然而我们在强调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对等原则的存在。因为,国民待遇原则仅仅反映在某一主权国家内外国人和本国人是平等的,而不能反映在某一主权国家内外国人权益受到保障的实际水平的高低。因为在某一主权国家内,如果其本国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实际水平较低,即使该主权国家对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给予国民待遇,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在该主权国家内受到保障的实际水平仍然很低。因此,可以说国民待遇原则在促进主权国家提高对外国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水平方面的功能是有限的。要真正谋求各个主权国家提高对外国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水平,对等原则将发挥不可小视的功能。对等原则在根本上源于主权国家地位平等的国际法原则,它是指某一主权国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限制或被剥夺时,该主权国家对于在本国的该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对等的限制或者剥夺。对等原则表明,某一主权国家对于在本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本国人的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保护的水平。如此一来,如果各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对于人权保障的实际水平存在较大差距,那么对等原则的适用将使国民待遇原则在谋求外国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方面的功能全部丧失。基于现代民主宪政理论,各个主权国家都负有对其国民的合法权益谋求切实保障的宪法义务,无论是公民在本国境内还是在本国境外。这也正是公民身份的主要法律意义。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则是谋求本国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获得切实保障的有效工具。但是如果片面地强调国民待遇原则,忽视对等原则的存在,那么国民待遇原则所欲求的目的则在根本上无法实现。

中国入世后,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越来越多。因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外国是否受到保护,以及受到保护的实际水平如何,必将成为我国为谋求人权保障而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的重要议题。对等原则告诉我们,若要真正谋求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外国获得切实的较高水平的保障,就必须提高我国涉外行政法对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水平。我国目前大量的涉外行政法律文件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但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关于对等原则的理解,仅限于法律适用时采取对等原则。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如果某一外国对在该外国的中国人的权益进行限制和剥夺,那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将我国法律规定的国民待遇不适用于在华的该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对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国民待遇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和剥夺。但实际上,对等原则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法律创制层面。由于各国法制发展并不平衡,当某一国家的法治和人权保障水平较低时,即使完全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外国人实际所享受到的人权保障水平依然很低,甚至根本没有保障。在此种情形下强调国民待遇原则几乎没有意义。因此,从功能上来讲,对等原则旨在促使各国在创制涉外行政法时,提高对在本国的外国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水平,逐步缩小各国人权保障水平之间的差距,特别是促使各国对于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基本人权加以切实的保障。

中国入世后,随着涉外行政行为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加,特别是由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拘束,涉外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尽管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要求的,对涉外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主体是多元的,即可以是法院、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但是必须由法院进行审查的涉外行政行为仍然占有绝对优势。而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于涉外行政行为的审查无论是由法院负责,还是由行政机关负责,该等机构都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作出涉外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间不得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以确保对涉外行政行为进行独立的审查。这就表明,司法独立对于中国入世后涉外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谓司法独立,根据一般的司法独立理念及具体制度,司法独立的根本在于法官的独立,即法官职位的保障、法官待遇的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权力的保障,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责任以外的豁免权。在行政法领域,确立司法独立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国家司法权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能够有效制约国家行政权,通过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监督和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对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从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的侵害。然而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现状看,尽管我国的宪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我国法学理论界也依此为根据而阐述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但实际上,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司法机制的现状看,都不能说我国已经真正建立了司法独立制度。因为:第一,我国法律仅仅规定了法院机构独立和司法权独立,而缺少司法独立的根本内核,即法官独立;第二,由于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财政、人事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有效控制,因此,不仅我国的司法审判不可能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客观上难以独立,而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因受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控制,在许多情况下成为实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难以担负确保我国法制统一的重任;第三,如何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权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更是一个迄今为止仍然没有获得有效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在入世以前,如果说中国基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可以自由决定中国实施什么样的司法制度的话,那么在入世以后,基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拘束,中国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确立司法独立制度,确保司法独立制度的核心价值得以实现。由于行政诉讼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在行政诉讼领域确保司法独立更加重要。为了使司法机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有足够的能力制约行政权,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就必须减少行政机关对于司法系统的人事、财政的控制,否则司法独立将永远是一句空话,对受到涉外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很难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5日 05: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行政案件将不断增加,为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国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现可参照我国加入的海牙民商事送达公约,请求外国协助送达我国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现就我国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做法通知如下:对于需要向海牙民商事送达公约成员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可参照1965年订立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和我国内相关程序向有关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通过公约规定的途径送达。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3-06-06
    122人看过
  • 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最新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婚姻离婚怎么办理#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
    2023-06-04
    61人看过
  • 最高法关于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的规定有哪些
    1、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2、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
    2023-02-20
    198人看过
  •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适用法律遵循怎样的原则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下:一、意思自治原则。但是以下合同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合同;(二)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三)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四)外资承包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就是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涉外合同适用法律涉及的内容是什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23-08-01
    471人看过
  • 公司法中关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的特征: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就无力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那么,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这一原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关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必须给予刑事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刑事处罚时,
    2023-06-07
    260人看过
  • 反思WTO:全球化与中国入世
    「内容提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已近8年。WTO第四次部长会议的召开和中国入世这两件大事对未来WTO的发展,均会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目前,WTO正处在历史的又一关键时刻。冷静地、客观地看待发展过程中的WTO,是中国制定今后在该组织的基本政策之前提。「关键词」反思、全球化、WTO、WE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入世所谓反思,是基于客观现实,对某一事物的来龙去脉作进一步的深入思考。WTO成立已近8年,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不再是一大堆文本,而是通过处于动态的WTO机制,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运行,活生生地展现在人们面前。西雅图会议失败,多哈会议已经召开。人们在思考:什么是WTO?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国际组织?它的发展前景如何?这就是对WTO的反思。一、WTO走向何方?作为冷战后新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WTO运行已近8年。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及其继承者WTO的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上,这并不
    2023-06-05
    303人看过
  • 《行政处罚法》适用于外国人吗
    一、《行政处罚法》适用于外国人吗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二、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4、行政处
    2023-06-05
    255人看过
  •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1997年3月27日外领八函〔1997〕5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近年来,随着我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涉及中国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为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统一、明确做法,方便当事人,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对有关事宜做如下具体规定: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外使用:(一)若居住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其它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二)若当事人不
    2023-04-22
    212人看过
  • 非法侵入住宅中关于住宅的外延
    对住宅最惯常的理解,应为公民用于居住的房子,保障住宅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因此,我们在解释住宅时也必须以此为标准,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都应当定义为住宅。现代汉语词典中,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或居住、住宿)。宅为房子、住所(为生活、休息的场所之意);住宅指规模较大的住房。住宅是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对住宅最惯常的理解,应为公民用于居住的房子,保障住宅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因此,我们在解释住宅时也必须以此为标准,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都应当定义为住宅。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生活中可能存在居住者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只要是合法居住者都存在居住的安宁权和其他相关私权利。住宅的结构存在多样性。现实中,有公寓式的商品房、独门独院的洋房、没有围墙的房屋,以及临时的棚
    2023-06-11
    498人看过
  • 【涉外合同】关于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的建议
    对比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不难看出我国在涉外劳动合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理论和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着那么大的分歧。这种现状如果不改变,不仅将影响司法部门公正地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对营造一个开放的、公正的、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吸引海外人才会产生消极影响。根据我国实际,如何完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特提出以下建议:(一)、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并在其中以专章形式规定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多年来我国《劳动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之间的关系未理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同时,非常遗憾的是,《劳动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未设立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是《劳动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则是《劳动合同法》必不可少的章节。实践中涉外劳动争议较
    2023-06-08
    348人看过
  • 中国涉外仲裁与国际通行制度接轨
    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制度的集中体现。最近,该委员会修订了《示范法》的部分条文,使之更加适应当今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国际社会协调发展是必然的趋势。单个国家再强大也要考虑整个国际社会的实践,何况仲裁是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服务,服务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它的未来。因此,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特别是涉外仲裁的发展应与国际仲裁制度相接轨。我国的涉外仲裁制度应在哪些方面进一步改进?其实,答案也许并不复杂。哪些改进能够增强对外国公司特别是跨国大公司到中国来进行仲裁的吸引力,那就是我们的改进方向。简单列举几项。首先,相关的法律应当增强中国仲裁制度的吸引力。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条件的规定在国际上是罕见的苛刻。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涉外仲裁的发展。连同现行法律中的其他问题,使得修改《仲裁法》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其次,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
    2023-06-05
    183人看过
  • 从国外拆迁补偿政策看中国
    一、美国:公私利益兼顾《国际先驱导报》:司法的严谨,使得美国地方政府在动用拆迁特权问题上非常谨慎,而民众也会更多地考虑到公共利益。在美国,各个行业都有一个公平市场价格——市场形成的、大家承认的、相对公平的价格。房地产行业也有这样的一个价格,作为补偿拆迁户的标准之一。私人开发商如果想在一块土地上搞开发,就需要事先购买这片土地,包括这里住户的房产。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开发商必须给予拆迁者一个合理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双方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要么放弃,要么法庭上见。至于什么才是公平市场价格,美国的做法是:双方分别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如果各自的评估报告结论相差悬殊,则由法庭组成的陪审团裁定。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通常都认定高出政府补偿价格的评估报告。启示:中国目前左右评估报告的黑手太多,只有断掉这些黑手,评估才能公平公正。二、韩国:依法处理一草一木《国际先驱导
    2023-04-23
    361人看过
  • 关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进展,经济发展战略重心的西移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速,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更是迫在眉睫。一、当前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1.目标不清晰。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有其明确的目标,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引导资金流向等等,使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有据可依。从总体上看,我国涉外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体现了产业政策的要求。但是,由于规定比较粗放,对优惠产业不够细化,没有突出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有关经济政策的主导方向。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程度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加剧了地区差异,与当前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相矛盾;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分产业性质进行优惠,扭曲和减弱了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也与产业政策区别对待的方针相悖等等。2.缺乏统一性。由于我国涉外税收制度遵循全面优惠的税收负担原则,
    2023-06-07
    423人看过
  • 国外有关国家刑法中关于受贿罪量刑立法之综介
    1、美国。美国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主要是以下几个法律:联邦贿赂法、禁止利用暴力胁迫妨碍通商法(简称“霍布斯法”)、禁止利用州间交通运输胁迫企业法、不正当敛财及不正犯罪组织法(简称“RICO”法)等。联邦贿赂法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201条;二是作为“1984年包括性犯罪防止法”的一部分而制定的同法典第18编第666条。根据201条规定,公务员贿赂罪分为重型贿赂罪和轻型贿赂罪,以是否有“枉法意图”的存在而区别。重型贿赂罪又分为重型行贿罪和重型受贿罪,但两者的法定刑是一样的,都是可处于相当于贿赂价值3倍的罚金、或者15年以下的拘禁刑、或两者并罚。同样,轻型贿赂罪也分为轻型行贿罪和轻型受贿罪,法定刑是判处相当于贿赂价值3倍的罚金、或2年以下的拘禁、或两者并罚。后为了填补201条在主体上规定的缺陷,美国联邦议会特意制定了第666条,即将受贿罪的主体从联邦公务员扩大到地方公务员。
    2023-06-01
    204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我国关于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罪如何办理行政复议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25
      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适用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的地方法律,但房地产法定继承适用于房地产所在地法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0
      可以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
    • 在中国,关于四川省民政厅涉外收养的内容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24
      (一)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1张2寸单人照片、1张2寸近期与被收养人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与送养人共同签订的收养协议书及其他协议材料。 (二)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
    • 涉外婚姻法关于离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31
      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规定主要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
    • 关于我国外资企业与公司法的关系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5
      1、公司相关法律是规范、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行为、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2、外资企业相关法律则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外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两部法律都是关于规范企业经营与管理的法律规范,外资企业相关法律的特殊之处在于强调协调经济运行,以及特定对象是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