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一件事原则包括两个意义:第一,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论的法律关系进行起诉。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不能再受理了。一件事是指同一个当事人,同一个法律关系,同一个诉讼请求。因为同样的事件在法院受理中或者被法院审判,当然不能起诉,法院也不能受理,不能做出矛盾的审判,也不能纠缠当事人,引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中或者审判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重复诉讼:(一)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目标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判决结果。当事人反复起诉的,裁定不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除其他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法律如何规定
是否一事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经常遭遇的问题,而且不仅在民事诉讼,在仲裁程序适用中也同样会遭遇这一问题。一事再理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在民事司法中实际存在一事不再理这样的禁止性规范。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一规范,但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法院通常将“一事不再理”视为一项关于审查起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的原则。在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已将一事不再理作为认定、裁决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一种根据。
《民事诉讼法》在学理上可以将起诉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起诉的积极条件,是指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具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就是关于起诉积极条件的规定。例如,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明确的被告、属于法院主管以及受诉法院管辖等。
所谓起诉的消极要件(有学者认为属于诉讼障碍),是指当事人的起诉不得具有的情形,一旦存在此种情形,该起诉便属于不合法。积极条件的特点是必须全部具备,消极条件是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便构成起诉不合法,法院将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就是起诉的消极条件之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可部分推出一事不再理原则。该项规定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了属于重复起诉的前提条件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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