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是指国家对准予报关出口的货物,向其所有人退还已纳的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免)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其目的是为了增强本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中国对出口货物坚持宏观调控,公平税负的原则,根据本国的实际,采取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对货物出口的不同情况,国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基本原则。
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视同为一个征税环节。
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对某些出口额小于总销售额50%的企业则采取按进项税额抵扣)。
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出口时该货物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本讲座仅对1995年7月1日以后有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在退(免)税上应执行的有关规定综述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条件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3、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特殊处理
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条件
对出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兔)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除经国家特准退(免)税的外,“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指出口货物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下同),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引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上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国家特批的下列特定企业出口的货物:A、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B、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C、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D、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除上述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外,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则不得予以退(免)税。
2.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只给予免税,但不办理退税。
(1)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3)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除下列货物特准退税、免税外,其他出口货物只免税但不予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鬓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4)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的免税货物出口的。
3.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出口卷烟(仅指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4.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l)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席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4)糖。
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特殊处理
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国务院批准认定的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即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企业提供“增值税(或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指出口货物税分割单,下同),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从保税区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结汇水单[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联)]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自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办法后,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报关购进的货物,不予退税。
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井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启运地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出境地海关在验收确认货物入库后,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签发供核销结案的出口报关单,并按“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作单位统计。待货物实际高境后,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作出口统计。
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提取销售给国内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不作统计。
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包括:
直接出口货物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含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收购货物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以及国家特准享受退(免)税的特定企业。
自1995年7月1日起,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是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
如其所投资的企业是1993年12月羽-田以前批准设立的,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免税。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现行条例的规定征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除上述企业外,其他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一律不予享受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一)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退税率
从1996年1月l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退税率计算退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包括动植物油、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经过加工的毛皮、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藤竹、柳草制品、奶油、乳酪、洗净动物毛、洗净动物级(包括洗净羽绒)、洗净肠衣、珍珠制品、木炭、植物增根剂、复布、混纺纱(棉化纤混纺纱除外)]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6%;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9%;
(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出口退税的货物(前文所述),如果同属于上述(1)项的货物范围,其退税率为3%;如果同属于上述(2)、(3)硕的货物范围,则其退税率为6%。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1998年6月1日起,煤为9%;钢材为11%;水泥为11%;船舶为14%;
(2)1998年6月1日起,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税率;
(3)1998年7月1日起,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退税率由9%提高到11%;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
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包括:
(1)通讯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2)自行车、钟表、照明用具、鞋、陶器。
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999年7月1日起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国税明电【1999】第11号)
1999年8月财税字【1999】第225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二)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退税率(或单位税额)为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划分不清的,一律以从低的适用税率计算。
三、一般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
1.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体计算的;应先对其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然后对其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X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X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退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一应退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销项金额是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在具体操作时,按下述程序进行:对在1994年确定按上述办法(简称为“兔、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1995年7月1日以后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首先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其所适用的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当期(指一个季度,下同)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的成本。剔除后的余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对一个季度内未抵扣完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退税;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下的企业,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得办理退税。
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及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若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当期(季度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则按上述1中(l)、(2)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2.对在1994年末按照上述“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包括外贸企业,特定准予退税的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简称为“先征后退”办法)。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
3.对单独设立出口货物库存帐和销售帐,并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其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应按购进出口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金额和该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对出口货物库存帐和销售帐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如果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退税证明办理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
自1996年4月1日起,对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其应退税额应依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的退税率计算确定。
4.对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免)税的抽纱等货物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额
应退税额=--------------------------------×适用税率
l十征收率(6%)
5.对从事对外承包项目等特定企业出口货物,按其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适用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6.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特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7.出口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按照下列的规定计算退税。对事先来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生产企业出口的,一律按前述1、2条规定的公式计算退税;凡属于外贸企业出口的,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其销售料体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款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但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的税额时,应按照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
(2)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
A.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B.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一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一退税率)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代理其他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额,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外,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对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的申报
出口企业应持中国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均须按照《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实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同时设置出口退税专职办税员和稽核员,负责办理本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同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出口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原件。
1994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退税时,按月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购进货物的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其他有关帐册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申报抵、免、退税。
另外所有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协议副本;提供“销售帐”。自1996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包括外商性投资公司,下同)代理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前述五项凭证外,还需提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自1997年2月2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凡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均需填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五项凭证外,还应提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和对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须将委托方开给代理方的该批代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收缴注销。
出口企业须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的要求,装订成册。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计算机方式的,出口企业须按照计算机管理软件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表》;采取由企业计算机录入方式的(报经退税部门备案),出口企业须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号系统的要求,将装订成册的单证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经基本申报资格检查后,生成申报退税数据,同时打印出《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
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表》。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须与原始单证的内容一致。
出口退税的审批(核)
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除上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
企业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其结果报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报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自1996年4月1日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物单位”名称、以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委托外贸企业合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2.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
3.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
违章处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抽查或检查。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住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据实处理。
以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2.未按规定建立、使用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
3.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0的滞纳金。
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外经贸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发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5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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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家属须知事项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281、证据原件 有的被告人家属向律师提供了案件证据。但庭前辩护律师一般只要求复印件,可是开庭时须出示原件质证。因此开庭前家属应将原件提交给辩护人,或记得带至法庭。 2、法庭审理有规可循 如果家属想尽可能了解案情,可以向辩护律师了解法庭审理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几个主要阶段。便于掌握法庭审理进程及阶段性重点。 3、全体起立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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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买新房交契税时须知哪些事项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41、如果是首次购买144平米以下的住房,需先到房管部门填写《家庭住房诚信保证书》、开具首套房证明,携带《家庭住房诚信保证书》和首套房证明、购房合同、购房、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深圳契税窗口办理。 2、如果购买的是非首套房或非住房,需携带购房合同、购房、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深圳契税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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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须知及有效条件有哪些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27合同成立要件有三个: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