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医疗保险理赔期限为多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3 20:11:05 460 人看过

一、意外医疗保险理赔期限为多久

1、案由的选择

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3)患者有损害后果;(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之间因果关系;(5)患者有经济损失;(6)在诉讼时效内。

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

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一审程序

1、管辖法院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1)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2)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3)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4)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5、司法文检鉴定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6、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法院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7、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或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8、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而向法院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定程序。

9、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0、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1、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及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二审程序

1、提起理由

(1)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服;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3)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如为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鉴定权利;

(4)其他理由。

2、提起时间

(1)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2)不服一审裁定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3、庭审要点

必须以一审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理由为切入点,以二审观点为重点,寻求突破。

再审程序

1、提起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2)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生效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4)原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5)其他理由。

2、提起时间

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二、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一)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

最高法院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并不仅只是个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安慰,给一个平息不满情绪的缓冲,而是对过去这一作法的否定。因为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无疑等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就等于法院的判决,因为没有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但不能胜诉,你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而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鉴定委员会常由当地的医疗专家组成,由其进行鉴定,无异于让他们自己给自己鉴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难相信。

(二)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医生是医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说是掌握着患者的命运,有的医生往不认为自己是给患者治病,为患者服务的,而是患者有求于自己。我国长期处于公费医疗的

(三)坚持过错原则

这里的过错原则,不仅是在对患者治疗中的过错,包括在履行医疗合同整个过程中的过错。即在履行医疗合同中违反了民法典的一般原则,即属于有过错。实质上就是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合同的某一方违反了合同原则,就要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有哪些步骤

第一阶段:患者投诉“控告期”

此阶段是患者(家属)情绪最难控制,有时甚至失态。怨气、牢骚、愤怒会一股脑的向院方发泄,向医生发威。

此时院方(医生)一定要冷处理。听其言,无声胜有声。

第二阶段:耐心勾合期

院方要和患者(家属)倾心交谈,做好记录,用“规范化语言”回答患者置疑。

此阶段是患者观察院方为他们解决问题是否有诚意的“考验期”。

第三阶段:患者争辩期

此期是在院方初步向患者解释后患者仍不满意,为自己疾病的现状和治疗二次争辩。

患者在这一时间里,情绪往往波动很大,如同“对驳公堂”一般。

此阶段院方要耐心听、听其言观其行,冷静对待,泰然处置,静观其辩。

第四阶段:院方对疾病解释期

此阶段是院方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病情,此时的解释至关重要,他关系到调解是否成功。院方是医学界的先生和老师,此刻你应当起到一个传道解惑的大师。

第五阶段:患者三次争辩期(患者置疑期)

此期是患者对自己本身的疾病有了一定的了解,但仍对自己疾病症状的痛苦感到疑惑不解而再次置疑,但语气较前有了明显缓和,甚至不争,以商议的探讨的口气和院方对话。

此时院方要讲他的置疑讲深,讲透。

处理好会向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向发展,处理不好问题更严重。

此期双方都是心身疲倦。

第六阶段:责任分担期

责任双方互相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为最后解决实质问题铺垫。

第七阶段:终结期

此期经双方讨价还价,明确责任,事故后各自承担的责任,在公平、公正的气氛中签好协议书,妥善处理好,双方均满意,气定神闲,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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