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
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向破产管理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破产管理人承认债权人的抵销请求的,即发生抵销的效果。如果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有异议,则应当通过诉讼予以解决。是否行使抵销权,由债权人自已决定;若债权人不行使抵销权,破产管理人不得自动主张抵销。若债权人已先清偿其对破产人的债务,即已发生清偿效力,抵销权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撤销其清偿行为再行主张抵销。
二、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有哪些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能抵销。
2、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3、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4、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事实,而对破产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不在此限。
三、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这种抵销是破产程序中最为典型最为常见的抵销,各国破产法所规定的抵销,多指这种抵销。
2、共益费用及共益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法律既然允许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的债权相互抵销,对于共益费用及共益债权与属于破产的债权的抵销,自无限制的理由。但是,根据民法的一般理论,共益费用和共益债权应随时从破产财产中支付,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双方当事人均得主张抵销,破产管理人亦得主张抵销。
3、除斥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4、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债务人自由财产的抵销。
这种抵销发生在将破产程序适用于自然人的国家的司法实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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