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节目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是与本法第32条相对应而设立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根据以上规定,本条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这里规定的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是指各类进行放映或者演出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的场所,主要包括各类营业性演播场所,也包括各类非营业性演播场所,这类场所一般是指公共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是指上述场所放映的电影影片。电视片,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演出的戏剧节目等,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对于如何认定影视戏剧节目是否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本书前面已有阐述。
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节规定了以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违法物品。即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这里规定的音像制品是指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载体的物品,一般不包括放映机、电视机等放映或者演出工具。二是没收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影剧院、录像厅等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上述违法节目的非法营业收入。三是处以罚款。对本条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不论情节如何,都应当处以罚款。因为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主要是营业性单位,所以在对单位处罚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关于罚款幅度和数额如何具体确定的问题,本书第53条的释义中已有阐述。四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对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进一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在给予前面规定的没收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放映或者演出的节目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比较严重,放映或者演出的次数多和身心健康受到危害的未成年人的人数多,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等;责令停业整顿,是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责令违法或者违规经营的单位停止营业和进行整顿,等到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正常的、合法的经营要求时,再允许其继续进行营业;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原先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主体资格。应当注意,本条规定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但在具体处罚权限上各个部门的职权不同,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公安、工商、文化等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工商行政部门是营业执照的主管机关,与核发营业执照一样,吊销营业执照也只能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其他部门无权进行。对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取消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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